近年來,一些養老機構出于迅速回籠資金、增加客戶黏性等原因,采取預收費模式運營。但有的養老機構預收大額費用后,出現了不按合同履行義務、資金管理使用不規范、資金鏈斷裂破產倒閉等情況。還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預收費等形式實施非法集資。民政部等七部門近日出臺《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》,為老人養老“錢袋子”再扎“安全繩”。
第一招:將養老服務費、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
對養老服務費采取專項檢查、抽查審計、風險監測等日常監管方式;對押金、會員費額外提出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。意見同時明確,風險保證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10%,且不得低于該賬戶當前余額20%。
第二招:對“一床多賣”、超長期限預收費、“退費難”等現象精準出招
養老機構不得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,確保交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床位總數,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凈額。
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,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。
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,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,不得拒絕、拖延。養老機構因停業、歇業等原因暫停、終止服務的,應當提前30日在其服務場所、門戶網站等醒目位置發布經營狀況變化提醒,及時退還剩余費用,妥善解決后續服務問題。
第三招:嚴防養老機構商事行為異化為非法集資活動
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、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,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。
押金、會員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存管的專用存款賬戶。專用存款賬戶出現資金異常流動、賬戶余額達到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時,除辦理退費外,存管銀行不得為養老機構辦理支出,同時應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,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。
民政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的事中事后監管,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,要將有關情況通報存管銀行。
公安備案南通公網安備 51010702001256號